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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不動產 注意房屋有無商號設籍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

國稅局查出一位民眾於99年初購得二手屋,經查得有冷氣行設籍營業,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,歸課綜合所得稅。該民眾主張房屋為向冷氣行負責人購得,購買後即供自住,並未出租且亦未同意由冷氣行設籍營業,應是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地址遷出所致。

經函查結果,申請人購買二手屋後並未營業,與該民眾主張吻合,因此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。國稅局特別呼籲,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,注意房屋是否前有商號設籍而未遷出,以免遭核課租賃所得,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爭議。
(資料來源:住展房屋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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