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專法後 房東房客簽約細看6點
▲現行租賃住宅市場存在權利義務不清的問題,租賃雙方易生糾紛,這次租賃專法特別訂出規範改善。
地政司指出,現行租賃住宅市場存在權利義務不清的問題,租賃雙方易生糾紛,例如押金上限不明、轉租資料不詳、修繕責任不清、糾紛處理不易、租賃標的物資訊不明,專法針對這些影響租賃權益的重點訂出6項規範:
1.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,房東在契約消滅及房客完成租屋返還時,應返還押金或剩餘押金。
2.房東在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由房東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,保持租屋適合居住使用;若房東未在適當期限內修繕,房客可自行修繕再請求償還費用。
3.二房東轉租時應經原房東書面同意,並向二房客出示相關書面文件。
4.房東在特定情形下,例如房客毀損不修繕或賠償、遲付租金或費用滿2個月租額、未經同意轉租他人、房東收回重新建築,可檢附相關事證,以書面通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。
5.房客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情形下,例如疾病意外需要長期療養、住宅不合居住使用、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、第三人主張權利導致不能居住、房客死亡,可檢附相關事證,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。
6.租約消滅時,租賃雙方應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,遺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時,視為拋棄且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。
另關於配套措施,政府輔導成立以房東或房客為成員的非營利團體,提供租賃事務的貸款、保險、法律等專業諮詢;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,送由各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時,由政府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,免收調處費用,減輕民眾壓力。 (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地產天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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