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加「防自殺條款」提前避險
蘋果日報報導,徐姓屋主前年將北市光復南路一間13樓房屋租給李姓男子,不料李母疑因罹癌厭世,去年2月從該屋跳樓輕生,陳屍社區中庭。但台北地院日前罕見地以「沒有冤屈自願跳樓,不算凶宅」,判屋主向李男求償敗訴。
房子出租卻變成凶宅,恐怕是許多屋主最擔心的夢魘,但若能於簽約時註明「防輕生條款」,或可預防遺憾,律師廖芳萱建議屋主,在租屋契約中載明如因房客緣故「使房屋成為凶宅,承租人須負擔屋價損失及懲罰性賠償」。
廖芳萱提醒,除簽約載明導致變成凶宅的賠償內容,還可要求承租方要有連帶保證人也在租約上簽字,因為如果輕生者就是承租人,一旦承租人身故後,名下無足夠資產,財產繼承人只要辦理拋棄繼承,屋主所受凶宅減價損失,恐怕難以索賠,但若有連帶保證人,此人就須負責。
律師林育杉表示,凶宅是指發生「非自然死亡」事件的房屋,常見狀況不外乎跳樓、燒炭等輕生,也包括屋內發生兇殺案,但病故則不算;假設房客從八樓跳樓,陳屍在二樓他人住處突出的陽台,前者應是凶宅,後者也可能一併變凶宅,兩屋主均可向死者的繼承人(通常是家屬)求償。但如果陳屍處是中庭等社區共有場所,因社區不會整個變凶宅,律師廖芳萱認為將難以求償。 (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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