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限時登記 換屋免奢侈稅





 





短期內換屋欲爭取免稅,要把握戶籍登記的「限時條款」。財政部最新規定,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,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,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,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



為使換屋民眾有所依循,財政部規定,戶籍登記限時條款即日起施行,但不會溯及既往;410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,不受限制。





財政部昨(10)日發布最新規定,針對因換屋需求而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並出售舊屋者,以及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屋的納稅人,所出售房地的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,所有權人與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的戶籍登記符合規定條件,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、無營業者,即可免課奢侈稅,包括以下二點:





一、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(或新屋),應在出售日(訂約日)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將戶籍由舊屋(或新屋)直接遷移至新屋(或舊屋)。





二、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、出售舊屋前,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;或購買新屋後、戶籍遷入前,即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,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,也可免奢侈稅。





財政部舉例,甲為單身者,僅擁有一戶於201161日取得A屋,並辦妥戶籍登記,甲在持有A屋期間無出租或營業情形,符合自住條件。基於換屋需要,甲在201211日取得B 屋,並在同年61日訂約出售A屋(即買新賣舊)。





依據最新規定,財政部說,甲必須要自201362日起三個月內,將戶籍自A屋遷移至B屋,才可以適用兩年內換屋免課奢侈稅的規定。 (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)




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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